那靈的職事 vs. 義的職事
林後3:6 祂使我們彀資格作新約的執事,這些執事不是屬於字句,乃是屬於靈,因為那字句殺死人,那靈卻叫人活。
林後3:8 何況那靈的職事,豈不更帶著榮光?
林後3:9 若定罪的職事有榮光,那稱義的職事,就越發充盈著榮光了。
分析項目 |
那靈的職事 |
義的職事 |
核心意義 |
那靈作生命和生命供應的職事 |
使人與神、與人、與自己都是對的職事 |
本質特徵 |
內在的生命供應 |
外在的神的彰顯 |
主要功能 |
叫人活(賜生命) |
使人成為義的(彰顯神) |
焦點重心 |
生命的供應與成長 |
正確的關係與彰顯 |
作用方向 |
由內而外(從裡面供應生命) |
由內而外(從裡面彰顯於外) |
經歷層面 |
生命的感覺、平安、喜樂、活力 |
關係的正確、行為的合宜、與神對齊 |
主要 聖經根據 |
• 林後3:6「那靈卻叫人活」 • 腓1:19「耶穌基督之靈全備的供應」 • 林後3:17「主的靈在那裡,那裡就有自由」 • 約6:63「賜人生命的乃是靈」 |
• 林後3:9「義的職事」 • 林前15:34「要按著義清醒過來」 • 羅1:17「神的義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」 • 林後5:21「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」 |
與舊約對比 |
與「字句殺死人」的律法職事相對 |
與「定罪的職事」相對 |
新約特色 |
不是屬於字句,乃是屬於靈 |
不是定罪,乃是稱義並活出義 |
常見誤解 |
誤以為是能力、神蹟、恩賜的職事 (如:在靈裡被殺死、牙齒補黃金等) |
誤以為僅是稱義或外在的道德行為 (膚淺的不作錯事觀念) |
正確認知 |
是生命的供應,使人活過來, 不是大能或衝擊力 |
是使人在各方面都與神對齊, 不只是外在行為 |
個人生活 應用 |
• 裡面有活的、真實的感覺 • 想要爭吵時內裡有阻止 • 生命樹長大、生命河湧流 • 平安、喜樂、安息的經歷 |
• 與配偶、兒女關係和諧 • 知道主的心思和意願 • 在大小事上都是對的 • 知道如何待人處事 |
召會生活 應用 |
• 在聚會中得著靈的灌注 • 藉那靈的職事供應生命 • 不知不覺中得著供應 • 渴慕參加聚會接受供應 |
• 從屬靈沉睡中清醒過來 • 與眾聖徒、召會都是對的 • 彰顯神的形像 • 在召會中有正確的功用 |
判斷標準 |
是否有生命的供應和成長 裡面是否活潑、真實 |
是否與神、與人、與己都對 是否彰顯神的形像 |
具體經歷 描述 |
• 聚會後裡面有東西在運行 • 即使外面不高興,裡面仍有生命 • 轉向主時,負面情緒被吞滅 • 裡面透亮如水晶般純淨 |
• 按著義清醒,不再沉醉昏睡 • 整個人在主的意願裡 • 行事為人照著主的心思 • 成為義的人,彰顯神 |
與神的關係 |
神的靈住在裡面,供應生命 |
與神的關係是對的,行神的意願 |
與人的關係 |
因生命供應而有正確的人際關係 |
在各種關係中都是對的、合宜的 |
與己的關係 |
裡面有生命的感覺和引導 |
整個人都在神的意願裡 |
最終目標 |
使人完全活過來,有豐盛的生命 |
使人完全彰顯神,成為神的形像 |
相互關係 |
是內在的供應,為義的職事奠定基礎 |
是外在的彰顯,彰顯那靈職事的果效 |
配搭原則 |
先有那靈作生命的供應 |
後有義作神的彰顯 |
不可分割性 |
兩者都是新約職事的重要組成部分, 缺一不可 |
|
實際結果 |
裡面有生命的供應,人活過來 |
外面有義的彰顯,神得著彰顯 |
終極意義 |
使人得著神聖的生命 |
使人成為神的彰顯 |
總結:
新約的職事是那靈與義的職事,這兩方面密不可分:
- 那靈的職事:供應我們生命,使我們活過來(內在)
- 義的職事:使我們與神、與人、與己都是對的,成為神的彰顯(外在)
當我們經歷那靈在裡面作生命的供應時,我們自然而然就成為義的,在各方面都與神對齊,這就是神的形像得著彰顯。兩者相輔相成,共同構成完整的新約職事。
*請參照 2025年 國殤節相調特會 總題: 新婦的預備 第五篇 新婦的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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