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自己公義 VS 對別人憐憫
太五7:「憐憫人的人有福了,因為他們必蒙憐憫。」
太五20:「我告訴你們,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能進天國。」
太十八21~22:「那時彼得進前來,對耶穌說,主啊,我弟兄得罪我,我當赦免他幾次?七次可以嗎?耶穌對他說,我對你說,不是七次,乃是七十個七次。」
路六36:「你們要憐憫人,正如你們的父也是憐憫人。」
詩八十五10:「慈愛和誠實彼此相遇;公義和平安彼此親嘴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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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向 |
對自己公義 |
對別人憐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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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義 |
對自己嚴格、端正,按著神的義對付己,絕不縱容或為自己找藉口。 |
對別人以神的憐憫、忍耐、寬容、赦免相待,不以己度人,不定罪他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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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由 |
因我們是神國度的子民,必須在生活上彰顯神的義,與祂的性情相符(太5:20)。 |
因我們蒙了神極大的憐憫(詩103:8–10),所以也該以憐憫待人(太5:7;路6:36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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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別 |
公義重在「對己」──以神為標準約束自己,不隨從肉體、情感。 |
憐憫重在「對人」──體恤別人的軟弱,不要求他人如己,給予空間與恩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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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
對自己公義,不是外表嚴苛,而是內裡清明、真誠,對準神的旨意與性情(詩15:1–2)。 |
對別人憐憫,是心中柔和謙卑(太11:29),能包容、饒恕,願人得復原而非受定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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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 |
使自己活在神面前無虧(詩26:1),成為義的見證,維持屬靈生命的純潔與紀律。 |
使人得安慰與恢復,流露神慈愛的性情,使身體得建造與合一(弗4:32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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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例 |
主耶穌在曠野受試探時,嚴守神的話,不為自己找出路(太4:1–11)。保羅也對己清潔良心(徒24:16)。 |
主耶穌赦免行淫的婦人(約8:1–11);彼得否認主後蒙主憐憫復興(約21:15–17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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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用 |
在生活、服事中嚴以律己──時間、言語、工作、奉獻、聖別,都需準確、忠信。 |
在召會生活中,對軟弱、遲鈍、失誤的弟兄姊妹,存憐憫心,不輕易定罪,持續關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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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互關係 |
真實的憐憫建立在公義的根基上(詩85:10);若不先對己公義,就無法真正憐憫他人。 |
憐憫使公義不致變為苛刻,公義使憐憫不致成為放縱──兩者在基督裡平衡匯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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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擔 |
教會中帶頭者需學習一面嚴格對己,一面憐憫待人,使聖徒被建造,不被絆跌。 |
願聖徒都認識神既是公義又滿了憐憫,學祂的心腸,使召會生活顯出國度性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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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言指引 |
宣說神國度的性情:公義與憐憫並存。見證我們不是鬆散的人,而是有憐憫、有真實的義。 |
鼓勵弟兄姊妹在實行中操練──對己嚴謹、對人憐憫,讓神的生命得以彰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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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經文 |
詩一〇三8~10:「耶和華有憐憫,有恩典,不輕易發怒,且有豐盛的慈愛;祂不長久責備,也不永遠懷怒;祂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,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。」 約八1~11(行淫婦人的故事):主說,「我也不定你的罪,去吧,從此不要再犯罪了。」 約廿一15~17:主三次問彼得「你愛我嗎?」並託付他「牧養我的羊」,顯出憐憫與恢復。 詩十五1–2:「耶和華啊,誰能寄居你的帳幕?誰能住在你的聖山?就是行為正直、做事公義、心裡說實話的人。」 徒二十四16:「因此我自己勉勵,對神對人,常存無虧的良心。」 弗四32:「並要以恩慈相待,存憐憫的心,彼此饒恕,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。」 太十一29:「我心裡柔和謙卑,你們當負我的軛,向我學習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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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論:
公義與憐憫看似對立,實則在基督裡合一。神在基督裡既滿足祂的公義,也彰顯祂的憐憫。
國度的子民在生活中應顯出這二性:對己公義,對人憐憫,如同我們的父完全一樣(太5:48)。
*請參照 2025年 五月 國際長老及負責弟兄訓練 總題:馬太福音五至七章 極重要的方面 第四週 憐憫人的人有福了,因爲他們必蒙憐憫並領受憐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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