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字架如何同時顯明 ‘神的愛 與 神的義’
約3:16—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。
羅5:8—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時為我們死,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。
羅3:25–26—神藉基督作挽回祭,好顯明祂的義:既是公義的,又稱義信耶穌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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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向 |
神的愛(Love of God) |
神的義(Righteousness of God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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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義 |
愛是神的性質,是神內裡的動機,推動祂救人、顧惜人、臨到人。 |
義是神的手續、美德、道路與法則,是神處理罪、實行審判的原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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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由 |
神愛世人,不願一人沉淪;愛促使祂親自來替人承擔人的刑罰。 |
神是公義的,因此不能縱容罪;祂必須審判罪,維持神的尊嚴與聖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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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別 |
愛願意赦免人、顧惜人、代替人受刑罰。 |
義要求刑罰罪、按公正審判、決不越過神的法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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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
愛使神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代價,把刑罰轉到祂自己身上。 |
義使神不能不審判罪,但也使祂必須按正當手續救人。十字架保全了神的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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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 |
為使罪人得救、被吸引歸向神,並進入祂的生命與愛裏。 |
為使救恩合法、合乎神聖法則,使人得稱義、成為神的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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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互關係 |
十字架同時完全顯明神的愛: 神願意親自替人受刑罰。 |
十字架也完全顯明神的義: 神決不放過罪,必須審判罪。愛與義在十字架上完全調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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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例 (十字架) |
神因愛人,因此讓基督替罪人成為罪,為人死。 |
神因義不能不審判罪,因此把審判施於基督這位代替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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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用 (信徒實行) |
活在神的愛中:饒恕、遮蓋、顧惜、代禱、顯出基督的柔和。 |
活出神的義:在生活中按正確、按神的標準而活,先求神的國與神的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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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擔 |
使人看見十字架不是要求,乃是神愛的傾倒;使人被愛摸著而轉向神。 |
使人認識神的救恩不是感情性的,而是合乎神的法則與公義的要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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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言指引 |
注重愛的啟示:神願意為我們「親自來挑」我們挑不起的擔子。 |
注重義的啟示:神不放過罪,因此在基督裏審判罪,使我們成為神的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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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論 |
神的愛:願意赦免罪人、替罪人受刑罰。 |
神的義:必須審判罪、按手續救人。十字架是神愛與義的完美會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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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經文 |
1. 約3:16—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。 |
1. 太6:33—先求祂的國與祂的義。 |
(綜合重點)
1. 神的愛:祂願意救人
- 祂願意代替人受刑罰。
- 祂親自來承受我們不能承受的審判。
- 愛使神付出了最高代價——把祂的兒子釘在十字架上。
2. 神的義:祂不能不審判罪
- 神若不審判罪,祂就不是義。
- 神若放過罪,祂的尊嚴、聖別、道路就被破壞。
- 因此祂必須審判罪,但把審判施於代替者基督。
3. 十字架:愛與義的完全調和
- 神在十字架上既審判了罪(義),又拯救了罪人(愛)。
- 十字架顯明:
- 神恨罪(義)
- 神愛罪人(愛)
- 因此十字架是一個同時顯明兩面榮耀的宇宙中心。
4. 結果:我們成為「神的義」
- 基督替我們成為罪 → 我們在祂裏成為神的義(林後5:21)。
- 信徒成為「活的神的義」、「在街上行走的神的義」。
- 我們活出的義,就是基督自己在我們身上顯現。
*請參照 2025年 五月 國際長老及負責弟兄訓練 總題:馬太福音五至七章 極重要的方面第八週 先尋求神的國和祂的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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